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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北区机动车停放重点管理区域划分范围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21〕10号)文件精神,按照“实施停车设施差别供给原则,综合土地开发强度、区域功能定位、公交发展水平及路网容量等因素,将中心城区划分为停车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重点管理区实行停车设施有限供给,对一般管理区实行停车设施扩大供给”的规定,现将江北区机动车停放重点管理区域划分范围调整有关事项予以公告(见附表),附件表格中重点管理区域外的区域划定为一般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2日发布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北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服务范围的通告》(江北府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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